Right to maim(不殺而致殘的殘害權)的一例是越戰中的橙劑(agent orange含dioxin)被用於「保護美軍」卻造成美軍和越南人都受到被殘害的後果,因為很難舉證疾病跟曝於橙劑的因果關係,無法有很多實質賠償與致歉,引發了一連串法律訴訟以及公約的促成;也因為美越關係修好,變成國際法中的未解之題。
在開場與主題演講之後,我們進入本次的四個子題的討論。首先,第一個子題的主題為「自立生活運動與社區居住」,由韓國障礙學會理事長金京美主持,共有四位發表人。第一位發表人為武漢大學法學院博士生閔蕾,發表主題為「獨立與包容:中國智障兒童的危機與解決方式」。第二位發表人為台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理事長林君潔,發表主題為「透過新冠肺炎疫情反思自立生活在台灣發展與推動」。第三位發表人為DPI(Disabled peoples’ International )日本會議副主席尾上浩二,發表主題為「自立生活運動和去機構化政策」。第四位發表人為大邱大學障礙研究所教授曺漢鎭,發表主題為「居住於社區機構中的障礙者及其在社區中的獨立性」。
本月臺灣障礙研究學會身心障礙系列論壇第二場,邀請到屏東科技大學社會工作系潘佩君助理教授,以導讀「公平的原則融入交通政策規劃的可能性–美國經驗(A Fair Distribution of Accessibility: Interpreting Civil Rights Regulations for Regional Transportation Plans,2018)」的方式,介紹美國在1964年民權法案過後,如何將抽象的公平性、可近性等概念轉化成指標,從而納入交通政策規劃之中,同時和與會者針對國內外如何在交通政策上詮釋、實踐可近性進行相關討論。
公民運動持續的結果,在國會通過許多重要的立法,如美國1964年〈民權法案〉(Civil Rights Act of 1964),並於法案中特別強調了平等權的概念。Karel Martens及Aaron Golub(2018)即將此平等的概念帶入文章中,進一步闡述被邊緣化的參與者要如何納入交通政策的規劃過程。在文章中多次提及「可近性分布(Distribution of Accessibility)」一詞,作者把它定義是由某群體特徵所廣泛採納並結合其所需的交通模式,同時說明Metropolitan planning organizations (MPOs)在大型都市交通規劃中所扮演可近性資源分配的關鍵角色。除了人人平等、不歧視等原則被運用在交通政策規畫外,與可近性高度相關的「環境正義(EJ)」也被用來敘述人們應該如何將資源妥善分配於不同區域、不同群體的命題,特別是針對需要被保護的群體而言。
王雅倩老師以Biebel、Ryder-Burge及Alikan(2018)對於方案案例與觀察研究為例,來說明三種不同類型且具代表性的支持性教育方案內涵、比較方案之間的共通性與差異性,並藉此延伸思考在臺灣應用的可能性。1. 早期評估和支持聯盟(Early Assessment and Support Alliance,EASA),為針對初發思覺失調症相關疾病之年輕人所提供兩年過度性的整合型服務;2. 學習增強和資源網絡(Learning Enhancement And Resource Network,LEARN),於社區心理健康中心依據CGK模型提供各年齡階段有心理健康問題者支持性就業和教育服務;以及3. 以校園文化為基礎,將支持性教育服務與校內其他資源整合的,明尼蘇達大學模式(The University of Minnesota)。